拉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 ||||
(目录,71项) | ||||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行政许可(9项) | 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处理设施审批 | ||
2 |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批准 | |||
3 | 县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4 | 县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县城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
5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6 | 对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县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许可 | |||
7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 | |||
行政处罚(51项) | 8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经同意、未盖篷布车子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道路、桥梁的处罚 | ||
9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
10 | 对未按照县城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
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县城生活垃圾设施、场所的处罚 | |||
12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
13 | 对未经批准从事县城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
14 | 对从事县城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将垃圾运到指定场所、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保洁复位、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完好、整洁的处罚 | |||
15 | 对从事县城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处置、接收生活垃圾、废气、废渣、粉尘、定期进行检测报告主管部门、配备人员保障处置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处置站、场环境整洁的处罚 | |||
16 | 对从事县城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
17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
1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将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1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
2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1 | 对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化用地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
22 | 对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处罚 | |||
23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污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
2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
25 | 对未按规定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
26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
27 |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转供县城公共供水、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县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擅自连接县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在县城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变动、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利用供水设施代替避雷或导线装置的处罚 | |||
28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
29 | 对刻划、涂污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植树、挖土、设置其他物体、倾倒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在县城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在县城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故意打、砸、非法占用、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县城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维修作业行为的处罚 | |||
3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涂乱画、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倾倒、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停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31 |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32 | 对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
33 | 对未经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
34 | 对未按规定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县容县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处罚 | |||
35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
36 | 对擅自占用县城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分工建设、改造、重建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不按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公厕、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公厕竣工时不通知主管部门验收的处罚 | |||
37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
38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主干道附近及县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
39 | 对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处罚 | |||
40 | 对损害、侵占县城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
41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县城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未按照县城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
42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县城道路的处罚 | |||
4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 |||
44 | 对饮食服务经营者排放油烟污染居住环境的处罚 | |||
行政强制(4项) | 45 | 对不符合县容县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强制拆除 | ||
46 | 违法停放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化用地上的(非)机动车扣留(拖离) | |||
47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 | |||
48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恢复原状 | |||
行政检查(4项) | 49 | 对县城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 | ||
5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 |||
行政奖励(1项) | 51 | 对在县城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其他类(1项) | 5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